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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4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7 10:04:04 浏览次数:7238

 

关于做好2014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4]159

日前,国家发改委网站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

近几年,我国化肥供需格局出现变化,化肥供应量大幅增加,流通网络日趋完善,春耕用肥供应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为粮食增产作出重要贡献。2014年春耕在即,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对促进全年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用重大。当前要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精神,做好化肥生产流通所需原材料供应、运输调度、储备投放、市场环境维护和农资质量管理等工作,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在“十连增”基础上继续增产,为强农惠农富农服好务。现就2014年春耕化肥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
   
在春耕备肥期间及用肥旺季,各地区、各部门要为化肥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供应保障积极创造条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煤炭企业优先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保证化肥用煤供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各地电力供应部门应把化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已签署供销合同的)、电力供应作为重点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化肥铁路调运
  各地铁路运输部门要合理调配运力,优先保证以下四方面化肥运输需要:一是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甘肃、新疆、内蒙等地区氮肥向东北、华南和西南等地的运输;二是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等地磷肥向东北、西北地区的运输;三是青海、新疆地区钾肥的外运;四是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的调运。对化肥生产所需煤炭、磷矿石等原材料运输要比照化肥给予重点支持。

三、落实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
  有关部门已与化肥淡储企业签署2013/2014年度国家淡季商业储备协议,将在春耕期间赴各地检查淡储任务落实情况。各承储企业要切实履行协议,及时足量储备并提前向基层销区摆放,按要求报送储备统计台帐和当地化肥储备及价格变动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承储企业的督促检查。发现局部市场、个别时段、部分品种有断档脱销迹象或价格快速上涨苗头,地方有关部门和各承储企业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投放淡储化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对国家淡储化肥承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提高农化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供销合作社、化肥协会、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适应农业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转型的需要,积极构建新型农资经营体系。一要提升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及其配套辅助设施的建设水平,将农资连锁经营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结合;二要创新服务模式,推行全程托管、订单服务、技术承包、技物结合等服务形式,按需配肥、因地施肥、技术服务到户,把农化服务纳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之中;三要加快推进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变“依靠人力事后打假”为“依靠科技事前防假”,实现产品可识别、状态可记录、信息可查询、去向可追踪,维护农民利益;四要提高农化科技服务水平,帮助农民了解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科学施肥方法。

五、强化农资质量管理
  要从生产源头抓好化肥质量监管,重点查处复合肥、复混肥含量以低充高、品质以劣充好以及掺杂使假等行为。对虚假广告、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坑农害农行为,以及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决不姑息。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协调指导督促会员企业,一方面加强生产经营行为自律,推动工商联合,促进诚信经营,理性对待市场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另一方面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运营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供 销 总 社

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4126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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