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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0 10:23:28 浏览次数:8813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削减硝酸铵储存和运输安全风险。新、改、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核定最大存储量。固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贮(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储)存,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与有机物、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4.2.3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5%(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固体硝酸铵,不得违规使用普货运输车运输,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混运;硝酸铵溶液运输车辆须专车专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须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合规运输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标准规范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加强运输环节组织管理,避免硝酸铵运输车辆聚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
  五、严控硝酸铵销售、购买和使用环节管理
  各地区、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有关规定,将硝酸铵销售、购买和使用环节作为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硝酸铵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硝酸铵的,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查验购买方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或购买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或个人。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优化运输方式,宜公则公、宜铁则铁、宜水则水。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第21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严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削减出口环节安全风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技术规范》等标准,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先构建硝酸铵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探索运用电子标签等实现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研究制修订硝酸铵、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交 通 运 输 部      海 关 总 署
  2021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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