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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假劣农药,销售7.6万元,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1:20 浏览次数:9890

 

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打击产销假冒伪劣农资、保护基本农田、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帮扶产业健康发展、守护生态文明和整治人居环境等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杨某雇佣朱某向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被判刑两年。

在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中,2020年9月至12月,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

杨某在广州当地一家农药厂打工过程中发现,周边村民在种植果蔬的过程中对农药有较大需求。而农民们在购买农药时一般不会对产品进行细致检查。杨某觉得发现了“商机”,遂决定跳出工厂“单干”,自行制作、贩售农药,以赚取更多“快钱”。

杨某购入大量劣质农药,在其住处内重新勾兑、包装,然后再将“焕然一新”的劣质农药通过邮寄出售或者自行驾车外出销售的方式,将农药制品销往广州周边各地。后来,杨某还雇佣朱某(另案处理)驻点在广州增城区,向当地农户出售其自行生产、包装的农药制品。

 

最终,朱某、杨某被先后抓获,执法人员在二人住处以及出售农药的小车内缴获大量农药制品。经检验、检测共有2700余瓶不合格农药,货值近27万元;缴获的销售记录本显示二人已出售不合格农药的销售金额共计7.6万余元。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因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还判决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9380元(该笔费用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在广东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增城法院陈友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将购入的农药进行勾兑、包装,并以邮寄和自驾外出的方式进行销售,应视其为生产者、经营者,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要求。

 

从客观方面看,杨某等人销售的农药经检验为不合格农药并检测出含有三唑磷等违法添加成分,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杨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样,法院判处行为人杨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警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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