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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4 16:13:47 浏览次数:8911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据海关总署网站今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监管条件A、B是什么意思?



A 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法定商检,也就是进口的商品必须按国家海关法规定要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才可以进口报关。

B 出境货物通关单:同理出口法定商检,出口前必须取得所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才可以通关。

 

       据了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此前,上述涉及到的出口化肥品类未列入法定检验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于9月22日印发《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向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的重点化肥企业优先提供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以及提供重污染天气允许自主减排、磷石膏“以渣定产”的政策支持。针对之前相关出口目的国反映的中国出口化肥质量问题,各地海关按新规定对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
       另外,根据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第一次会议形成的工作安排,享受用电、用气、能耗双控、自主减排、磷石膏堆存、铁路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等倾斜政策的化肥企业需要承诺保证国内化肥市场供应。国家和各地发改、工信、国资、能源、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海关(法检)等部门会利用大数据跟踪研判,对没有完成国内保供任务前违反承诺将化肥出口的企业进行约谈。

 


 

附:2021年9月中国出口肥料数据
       中国海关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9月中国出口各种大量元素肥料(含氯化铵、硝酸钾和动植物有机肥料,下同)2611.2万吨,同比增长了31.0%;出口金额90.32亿美元,同比增加了99.5%。
其中,9月当月出口肥料332.9万吨,同比增幅为16.8%。当月肥料出口金额13.64亿美元,同比增幅为104.5%。
进口方面,2021年1—9月中国累计进口各种肥料712.7万吨,同比降幅为12.5%;累计进口金额20.24亿美元,同比降幅为10.5%。 

 

       其中,9月当月进口肥料64.9万吨,同比降幅为52.0%;当月进口金额2.12亿美元,同比降幅为35.8%。(海关总署、农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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